學生管理製度

  1. 耀世娱乐學生獎勵辦法(試行)

  2. 發布時間:2019/08/13   瀏覽:







耀世娱乐學生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優秀人才, 樹立典型,鼓勵先進,根據《普通高等耀世學生管理規定》,結合耀世娱乐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耀世實行多樣化評價,鼓勵學生個性發展,構建具有耀世特色的學生獎勵體系,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文體活動、社會工作及公益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條 學生獎勵分為獎學金、個體榮譽和集體榮譽;耀世對獲獎學生個人和集體發文予以表彰,授予榮譽證書,頒發獎品或獎金等。第四條 凡是具有耀世娱乐學籍的在校學生,具備獲獎條件的,均可申請參加本辦法規定的各項獎勵的評定。

第二章 評選機構

第五條 耀世成立學生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學生各類獎勵的領導工作,協調處理學生獎勵評選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審批各類獎勵的評選結果。

第六條 學生獎勵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工處,負責製定訂標準、辦法,進行監督考核,組織表彰等工作。

第七條 各二級學院成立由二級學院負責人、輔導員參加的學生獎勵評審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各項獎勵評選、初審、上報及本學院學生表彰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獎學金評選辦法

第八條 獎學金分為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獎學金國家獎學金 8000 由區教育廳分配

國家勵誌獎學金 5000 由區教育廳分配

自治區人民政府獎學金 5000 由區教育廳分配

第九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獎學金評比分別按照國家有關文件精神予以評比獎勵。

第四章 個人榮譽評選辦法

第一節 耀世之星

第十條 耀世之星按類別分設創新之星、實踐之星、勵誌之星、文體之星、公益之星、自強之星等六類。

第十一條 申評耀世之星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國家,遵守法律和校紀校規,思想品德好,積極上進;

(二)學習勤奮,嚴謹踏實,刻苦鉆研,勇於進取,成績優良,每學期GPA 不低於 2.0;

(三)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關心集體,愛護公共財物,勤儉節約, 熱愛勞動,熱心公益事業;

(四)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國家體育鍛煉標準》達到合格;

(五)學年德育平均成績不低於 80 分。

第十二條申評耀世之星應具備的其它相應條件

(一)創新之星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 “挑戰杯”大學生課外科技作品競賽等學科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

2. 在國家正式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第一作者);

3. 有發明創造並通過成果鑒定或獲得專利;

4. 積極參加創業實踐,在自主創業方面產生積極的社會影響。

(二)實踐之星

積極參加學生組織和各類社團,熱心為同學服務,得到同學認可,積極組織、參加校內外的大型活動,成績顯著。

(三)勵誌之星

學生成績不理想或受到耀世處分的學生在勵誌教育期間表現突出,一年後達到三等獎學金以上條件。

(四)文體之星

在校級以上文藝演出、體育賽事、文學、美術、書法、攝影、演講、辯論等文化體藝活動中取得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表現。

(五)公益之星

在見義勇為、拾金不昧、愛心幫援、誌願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示範性作用明顯,為學院贏得榮譽,有著積極的社會影響。

(六)自強之星

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敢於與困難做鬥爭,有百折不撓、開拓進取的精神,在自立自強方面有突出事跡。

第十三條申評辦法

(一)各類耀世之星不可兼得;除創新之星、勵誌之星和心理之星外, 其他各類耀世之星評定比例不超過參評人數的 5%;

(二)學生本人申請,輔導員組織班委會按標準和比例初評,各二級學院初審上報,經學工處審核,提交耀世學生獎勵評審委員會審批;

(三)耀世之星每學年評選一次,一般在 12 月月進行。第二節 三好學生

第十四條 申評條件

(一)思想上進,堅持和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積極參加(黨)團活動、班會學習;遵守學院的各項規章製度,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

(二)學習認真刻苦,善於思考、樂於研究,學習成績優異,每學期GPA 不低於 2.5;

(三)上課出勤率高(含晨練),遵守課堂紀律,無擾亂課堂教學秩序等現象;

(四)維護社會公德,品行優良,關心集體,團結同學,助人為樂,熱愛勞動,積極參加公益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五)積極參加各項文藝體育活動,《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成績達到良好,或者符合文體之星評比條件。

第十五條 評選辦法

(一)三好學生的評定比例為參評人數的 5%;

(二)學生本人申請,輔導員組織班委會按標準和比例初評,各二級學院初審上報,經學工處審核,提交耀世學生獎勵評審委員會審批;

(三)三好學生每學年評選一次,一般在 12 月進行。第三節 優秀學生幹部

第十五條 申評條件

(一)擔任一學年以上的校、二級學院、班級學生幹部及學生社團的主要負責人;

(二)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模範遵守學院的各項規章製度,註意品行修養;

(三)工作積極主動,有開拓精神,工作成效顯著,骨幹帶頭作用明顯,深受師生好評;

(四)辦事公道,原則性強,敢於和善於向不良現象作鬥爭,在同學中有較高威信;

(五)學習態度端正,勤奮刻苦,能較好地處理學習與工作的關系, 單學期GPA 不低於 2.0;

(六)《國家體育鍛煉標準》達到合格;

(七)每學期德育成績均不低於 85 分。第十六條 評選辦法

(一)優秀學生幹部推薦比例為學生幹部總數的 20%;

(二)學生本人申請,所在組織或班級初評,各二級學院初審上報, 經學工處審核,提交耀世學生獎勵評審委員會審批;

(三)優秀學生幹部每學年評選一次,一般在 12 月進行。

第四節 十佳大學生第十七條 申評條件

(一)三好學生獲得者;

(二)入校來在德、智、體等方面表現突出,能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在所在學院有著積極的影響,深受師生公認和好評;

(三)對國家、社會、耀世做出特殊貢獻,為耀世贏得榮譽或積極的社會影響,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在學生科研、學術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

2. 在校園精神文明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

3. 在校園文體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

4. 在社會工作或公益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

第十八條 評選辦法

(一)由各二級學院在三好學生評選的基礎上,民主推薦候選人,經學工處審核,報耀世學生獎勵評審委員會審批;

(二)十佳大學生每學年評選一次,一般在月進行。

第五節 優秀畢業生

第十九條 申評條件

(一)全日製應屆畢業生符合畢業生;

(二)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模範遵守學院各項規章製度,尊敬師長, 團結同學,品德端正,成績優良,積極參加校園文化活動,熱愛勞動, 熱心公益事業,身心健康;

(三)學習勤奮,成績優異,體質健康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和社會實踐,具有較強的實踐和創新能力。積極參與校內外公益性活動。通過英語等級考試、ABE 全球考試,成績良好,GPA 不低於 2.0

(四)優先推薦在校期間獲得校級以上(含校級)“三好學生”、“優秀團幹”“優秀學生幹部”“優秀黨員”“優秀團員”中的其中一項榮譽或者參加校級以上比賽獲獎的學生。
(五)同等條件下,榮獲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等國家級獎勵
的畢業生應優先推薦
在校期間未受任何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評選辦法
(一)優秀畢業生評選比例為參評畢業生人數的10%,凡符合條件的均可評選;
(二)由二級學院根據學生成績提出初評名單,報教務處審核,提交耀世學生獎勵評審委員會審批;
(三)被評為優秀畢業生的學生,若在離校前因違紀或其它原因受到校級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的,取消榮譽畢業生資格;
(四)優秀畢業生每學年評選一次,一般在6月進行。
第六節優秀實習生
第二十一條申評條件
(一)全校各專業實習學生;
(二)政治素質:堅持黨的方針、政策和路線,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道德品質,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養成良好的職業道德。積極參加實習單位活動;
(三)業務素質:學習態度端正,勤學好問,積極參加各種業務學習,認真完成實習工作,有較強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和初步獨立工作能
(四)職業道德:職業道德高尚,工作責任心強,熱愛集體,團結協作,富有團隊精神;
(五)紀律觀念:遵紀守法,遵守耀世和實習基地和各項規章製度,服從安排。無曠工行為,履行實習生職責,工作積極主動:
(六)人際交往:衣冠整潔、儀表端莊,具有良好的精神風貌,溝通能力較強,能妥善處理好各種關系,團結校內、外實習同學,尊敬師長,尊重各級工作人員的勞動;
(七)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以直接評選:
1.在實習期間立功。
2.實習期間工作學習等優秀事跡獲得耀世或實習單位的表彰、獎勵的學生。
3.實習總結報告,中文指導老師推薦為優秀實習總結報告。
第二十二條評選辦法
(一)優秀實習生評選比例為參評實習生人數的10%,凡符合條件的均可評選;
(二)由實習單位推薦,經耀世就業辦整理材料初審,二級學院復審,教務處和學工處共同復核,報校長辦公會審批。
(三)由中文指導老師推薦,提交給二級學院初審,教務處復審,報耀世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五章集體榮譽評選辦法
第一節先進班級
第二十三條申評條件
(一)班級成員自覺維護憲法確立的根本製度和國家利益,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維護學院的穩定;
(二)班級成員學習目的明確、態度端正、學習氣氛濃厚,學習成績優良率高;
(三)班級成員遵守法紀,遵守《高等耀世學生行為準則》和學院的各項規章製度;
(四)班級積極開展各項健康向上的文體活動,積極組織廣大同學參加義務勞動、社會公益活動以及學院組織的各項活動,並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五)班級成員團隊精神好,互相幫助,關系和睦,關心集體利益,註意維護班級形象,受紀律處分學生比例不超過5%;
(六)班級成員尊敬老師,師生有良好的互動關系;
(七)班幹部以身作則,工作熱情高,能團結和帶領同學積極開展“創優”活動。
第二十四條申評辦法
(一)評定比例不超過全校總班級數的10%;
(二)由參評班級自行填寫申請表並附相關佐證材料,所在二級學院初審上報,經學工處審核,提交耀世學生獎勵評審委員會審批;
(三)獲先進班級的集體發給獎狀和獎金,獎金為人民幣800元;
(四)優秀班級每學年評選一次,一般在9月進行。
第二節文明宿舍
第二十五條申評條件
(一)宿舍成員自覺維護憲法確立的根本製度和國家利益,堅持正確
的政治方向,維護學院的穩定;
(二)製度健全,有宿舍公約,宿舍長認真負責,製度能貫徹落實;
(二)宿舍成員團結友愛,相處和睦,共同進步,並積極參加集體活
(三)宿舍學習氣氛濃厚,成員成績優良;
(四)宿舍內整齊清潔,在宿舍內務檢查中成績均在優良以上;
(五)宿舍成員按時作息,無晚歸現象,不幹擾和影響他人休息和學
(六)宿舍成員未受任何紀律處分和通報批評;
(七)宿舍成員愛護公物,妥善保管和使用宿舍的一切設施。
第二十六條申評辦法
(一)評定比例不超過全校總宿舍數的5%;
(二)由參評宿含自行填寫申請表並附相關佐證材料,所在二級學院初審上報,經學工處審核,提交耀世學生獎勵評審委員會審批;
(三)獲文明宿含的集體發給獎狀和獎金。獎金為人民幣200元;
(四)文明宿含每學期評選一次,一般在6月份和12月份進行。
第三節優秀學生組織
第二十七條申評條件
(一)學生組織班子健全,按期換屆,民主選舉,工作製度健全有效;
(二)整體素質高,作風紮實,富有開拓創新精神;組織負責人思想政治素質好,受到學生的擁護;
(三)能圍繞黨政中心工作,結合學生特點,創造性地開展校園文化活動,在學生管理、社會實踐、學風建設中成績突出,受到學生認可,具有較大影響力;
(四)自覺接受學生聯合會的領導和監督,積極配合完成學生聯合會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五)組織成員團隊精神好,互相幫助,關系和睦,關心集體利益,註意維護組織形象,組織成員無違紀現象;
(六)在思想教育、校園文化、學風建設、社會實踐中湧現出一批先進典型。
第二十八條申評辦法
(一)評定比例不超過學生組織總數的30%;
(二)由參評學生組織自行填寫申請表並附相關佐證材料,申報材料報學生社團聯合總會,學生社團聯合總會根據材料組織現場答辯,進行綜合評定形成初評名單,經校團委審核,提交耀世學生獎勵評審委員會審批;
(三)獲優秀學生組織的集體發給錦旗和獎金。獎金為人民幣1000
(四)優秀學生組織每學年評選一次,一般在9月進行。


第六章其他獎勵

第二十九條 根據實際情況,學生獎項需調整的,由學工處申報,經耀世學生獎勵委員會批準,可對獎項和名額進行適當調整(含新設、撤銷)。

第三十條 對社會團體或個人提供資助的獎勵按照資助者的要求和學院製定的相應獎勵辦法獎勵。
第三十一條學生代表耀世參加校外第二課堂和體育競賽獲獎者,按照耀世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在評獎評優過程中各級組織要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並根據耀世規定公示3-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可向所在二級學院學生獎勵工作小組提出異議。所在二級學院應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如仍有異議,可向耀世學生獎勵委員會申請復議。
第三十三條獲得各類榮譽的學生填寫相關登記表,由所在二級學院真實完整地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三十四條學年內因違紀或其他原因受耀世警告及以上紀律處分者,不得參與該學年各類獎項評比。
第三十五條對在評獎評優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學生,經查實,取消榮譽稱號,收回所獲獎金、獎品、證書,並視情節予以紀律處分。擬獲獎學生,在耀世發文之前受學院紀律處分的,取消擬獲獎項。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經耀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3月13日起實施。凡與本辦法不相符的內容,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學工處。